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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契合的法治基础

发布:宋才发2024-01-10浏览:


作者
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来源

《青海民族研究》2022年第4期


摘要
“中国”是中华民族认同的根脉和基石,历史上不同族群的自由迁徙促成了民族交融共存的局面,而民族多元性又是中华民族认同的现实基础。我国是拥有独立统一的国家主权和治权的现代民族国家,《临时约法》和《共同纲领》为中华民族奠定了法治基础,同时,“中华民族”和“国家认同”入宪,高度确认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奠定了宪法基础,是对国家共同性纽带的维系和强化,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个里程碑。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调适,坚持执政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原则。

基金
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批准号:19ZDA170)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中华民族;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共同体意识;共同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各民族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线和总纲,中国共产党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对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经验和巨大成就做出的科学总结。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既是中国共产党在过去70多年里取得民族工作辉煌成就的制度密码,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理民族问题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中华民族认同的国家根基和法治基础


“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标识,汉族与少数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民族多元性是中华民族认同的现实基础,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中华民族素有“大一统”的国家治理基因,《临时约法》和《共同纲领》为中华民族奠定了法治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56个民族共同实现民族大团结。

(一)《临时约法》和《共同纲领》为中华民族奠定法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标准简称为“中国”,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标识,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与少数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中国大百科全书》把中华民族定义为“中国各民族的总称”。1901年梁启超发表《中国史叙论》一文,首次提出“中国民族”概念。随后杨度、章太炎、孙中山等一批中国知识精英,陆续使用“中华民族”概念分析讨论中国问题。至此中华民族从自在实体,上升为自觉意识。但是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在中国早已存在几千年。中国自秦汉时期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天下“大一统”的理念就逐渐深入人心,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杂居、经济上相互依存、文化上兼收并蓄、情感上相互亲近,最终形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天下大同”“和而不同”“因俗而治”等古老的治国理念,揭示中华民族认同的历史渊源和中华法文化的深厚底藴。1912年孙中山发起并成立“中华民国”,他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宣布“五族共和”“五族平等”,为“中华民族”在全世界的传播创造了历史条件。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相关政治法律文献中,就使用了“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这两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抗日战争期间,由于“中华民族”理念成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抗日的重要旗帜,因而“中华民族”的使用频率高于“中国民族”。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团结全国各民族”的基本方针。在这一时期党的重要文献中,“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两个概念被同时使用。又譬如,《义勇军进行曲》最初使用的就是“中国民族”,后来才改为“中华民族”。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民族”逐渐取代“中国民族”,基本上没有再使用“中国民族”这个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中华民族”获得新的生命力和凝聚力,56个民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日益加深。

(二)中国是拥有独立统一的国家主权和治权的现代民族国家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现代公民以国家主权为核心凝聚而成的政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的是具有多民族凝聚力的政治共同体,而不是多民族松散的“联合体”,它囊括了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和生命共同体等具体类型。中华民族法律概念有别于西方学者和苏联斯大林所界定的民族定义,超越传统注重血缘关系的民族概念,突出强调中华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新理念。中华民族素有天下“大一统”的国家治理基因,先秦时期古老的华夏族就在中原地区繁衍生息,直到汉代通过文化交往交流交融,才逐渐使汉族正式成型,从而奠定中国主体民族的根基。汉族又通过与周边民族的进一步交往交流交融,最终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大局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当下中国最基本的和主流的国家状态。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被中断历史延续性的国家,黄河、长江中下游以及西辽河等区域,早在距今5800年左右出现文明起源的迹象。到距今3800年前后,中原地区就陆续产生面向四方辐射的文化影响力。中国领土版图是经过历代王朝分分合合才逐渐形成的,共同的地域是各民族共同生存发展的根基。在夏朝统治者的眼里,“蛮夷”与华夏的区分,并非以民族成分为其划分标准,而是以距离夏国的远近为标准。“如果没有中国古代前半期各个合与分的王朝的发展,就不可能产生中国后半期元和清的大一统。每一次更为强大的统一为更加破碎的分裂奠定基础;同样,每一次四分五裂的版图又逐渐被修复,慢慢地又成就一个强大统一的王朝。在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循环与拓展中,成就了现在的中国疆域。”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朝代里,人们对“中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称谓,但是“中国”在历朝历代中国人的眼里,就是中华民族认同的“根”和“魂”,是56个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拥抱在一起的政治基础。“秦”是建立春秋战国后第一个统一的王朝国家,但秦始皇本人却来自边疆地区,他是在长城和丝绸之路沿线与各诸侯国的抗争中入主中原的。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元一体格局”的国家政体,早已在秦国“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的改革中铸就雏形。“秦统一六国后,以秦国文字为标准推进文字统一,文书行政之制的大体确立,为大一统格局提供文化支撑。一以贯之的汉字系统,为中华文化代代传承创造了稳定性条件,也是生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

(三)不同族群人口迁徙推动中华文明的融合发展

中华民族素来是一个农耕民族,中华民族创造的古老文明本质上就是农耕文明。农耕民族的最大弱点是其相对的封闭和保守,不少农民世世代代固守“一亩三分地”,缺乏到外面世界去闯荡开拓的勇气。据历史资料记载,近代以来中国曾发生过三次全国性人口大规模迁徙的“历史事件”。一是“走西口”。“西口”是指晋商、陕商出关与内蒙古、外蒙古贸易的地方(如在历史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内蒙古包头市),走西口的主力人群是晋北人、陕北人和河北人。从明朝中期至民国初年,400余年北方不同族群此起彼伏的“走西口”移民活动,不仅改变了内蒙古地区原有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和融合人们的饮食生活习俗,也彻底打通了中原地区与蒙古草原的“经济通道”和“文化通道”。这种在一国范围内不同族群之间的自由迁徙,带动了北部地区的经济繁荣和人文社会发展,促成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融共存。二是“闯关东”。清入关后实行民族等级与隔离制度,借口“祖宗肇迹兴王之所”、保护“参山珠河之利”为由,长期对关东实行封禁政策,顺治帝曾告诫满洲贵族后代“末路退往关东”。1860年清政府与俄国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俄国趁机强占中国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的全部领土。直到东北边疆危机空前强烈,清廷才不得不于当年开禁放垦。由于前往关东的路途遥远、凶多吉少,故时人称其为“闯关东”。“闯关东”就是指从清朝同治年间到中华民国这个历史时间段,关内的老百姓去关东闯荡谋生的历史。人们一般把山海关城东门,作为界定“关外”和“关内”的关口,闯关东的人群多为山东、直隶的关内人。由于19世纪黄河下游连年遭灾,百姓闯入东北谋生的人口数量和规模在历史上空前绝后,人们不断从通道地带向四周边疆区域扩散谋生。三是“下南洋”。南洋是指东南亚不包括越南北部在内的一大片区域,中国人到南洋从事官事、经商、打工及迁徙活动,历史上称之为“下南洋”抑或“走南洋”。自明朝末年至民国时期,南洋统治者为吸引华人主要是中国人,到南洋的荒蛮之地进行开垦种植活动,于是为拖家带口赴南洋谋生的中国人,免费提供土地、临时住屋、人身安全保障等基本生存条件。同时,为部分盘缠不足、生活无着落的移民华人和难民移民,免费供给周期为一年的大米、食盐、交通工具等基本的生活用品。加之在此期间中国出现过几次大的天灾人祸,“下南洋”讨生活的移民一度出现洪流,中国人就这样成为南洋当地开垦开发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在这些人群中福建人和广东人占95%以上。侨居南洋的华人经过艰辛努力在改变南洋经济社会状况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自己衣食住行的状况与家族的命运,并且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商业行为沟通海外华人对中华民族的情感认同。总之,由于王朝政府之间围绕政权的巩固频繁发生争斗乃至战争,加之王朝政府对长江、黄河治理不力,老百姓不得不为生计而逃离原来居住地抑或迁徙他乡。即是说边疆地区与中原地区因王朝政权之间的博弈,在客观上促成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融,发挥中华民族内部彼此之间交流交往交融的作用。

(四)民族多元性是中华民族认同的现实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56个民族共同实现民族大团结。在这里56个民族是“多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体”,“多元一体”揭示中国政体的性质和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是迄今为止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最深刻的阐释。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结构视角看,“多元一体”是对各民族和族群的结构论诠释,这个共同体就是56个民族的“大家庭”,尊重多元、包容差异、巩固一体,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的必然要求。从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视角看,它以国家政治认同为纽带,讲求共同体内外成员相互关切、共赢互利。“自1950年开始到1952年6月底止,全国建立了各级民族自治区约130个,各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人口约450万”“各民族的积极性得到了发挥,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空前增强,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改善”。从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视角看,它包容56个民族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家认同高于一切。各民族在处理本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时,一定要坚持国家认同优先、国家意识优先和祖国观优先。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任何超越乃至贬低国家认同的挑衅行为,无论来自于哪个民族抑或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都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决定了56个民族是一个彼此不可割舍的命运共同体,并将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记忆融入国家建构之中。“由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56个民族的大家庭里,增强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致力于建设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和谐关系,是国家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的《宪法》基础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是对国家共同性纽带的维系和强化,国家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契合点,把“中华民族”和“国家认同”载入《宪法》,有利于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地位。《宪法》规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旨在突出中华民族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是正确的。

(一)中华民族成为党和国家重要历史文献的核心词汇

中华民族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民族、种族、公民的人群分类概念,而是一个富含现代政治法律意义的核心词汇。1921年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开始在党的文献和法律文件中使用“中华民族”这个法律概念。如1922年通过的党的二大《宣言》,就是正式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一份中央文件,提出了推翻帝国主义压迫、争取中华民族独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目标任务。1922年9月13日党的中央机关报《向导》创刊,《发刊词》两次使用了“中华民族”概念,旗帜鲜明地把“国内军阀内乱”“国际帝国主义侵略”,标定为造成中国不能和平统一的两大“痼疾”,从而抓住中国社会问题的实质。《发刊词》把“中华民族”与“国际帝国主义”相对应,表明国际帝国主义“钳制我们中华民族不能自由发展”,迫使中华民族成为“被压迫民族”,正是中国人民为何要争取国家独立的根本原因。1921年中国共产党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合作开展“国民革命运动”。孙中山“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的口号,与党的二大的“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的目标任务相契合,成为当时两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由于国民革命最主要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因而“中华民族”这个表达中国整体国家身份的核心词汇,在反对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的斗争中发挥无与伦比的作用。1924年国共两党合作以后,打倒封建军阀的革命运动席卷全国,反对国际帝国主义的斗争在全国各地风起云涌。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使得来之不易的国共两党合作局面,由历史的起点瞬间走到历史的终点,1928年便成为中国历史一个重要的拐点。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一直到1931年,中国就再也没有使用过“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一直到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1942年,蒋介石才再次在《中华民族整个共同的责任》中重提“中华民族”概念。蒋介石指出:“我们的中华民族是整个的,我们的国家更是不能分割”。他从中华民族与中华民国的关系上,阐释对“中华民族”整体认同的理解。然而经过历史风风雨雨、分分合合的曲折发展历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最终落到中国共产党的肩上。把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牢固地确立在中国民众和海外华侨的脑海与心灵中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奋起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这场持久而壮烈的抗日战争,经过中华民族的浴血奋战终于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去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是正确的。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的“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章》确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地位,事实上起到强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这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遵循纳入《宪法》调整范围提供理论依据和法治保障。

(二)“中华民族”“国家认同”载入基本法和《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民族”作为庄严的法律词汇和专门的法律用语,载入国家的基本法和《宪法》。如2015年7月1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国家法律。此后,在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一条、《宪法(2018修正)》“序言”、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一条,这三部法律再次写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以说《国家安全法》开启了“中华民族”入法的新时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历史性地把“中华民族”载入《宪法》。在现行《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和第十自然段,分别增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华民族不只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是一个现实的范畴。从一定的历史意义上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新时代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心任务。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把“中华民族”这个特殊的、专门的法律词汇写入《宪法》,表明中国人民完成对“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并且以体现56个民族共同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意志、56个民族共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式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中华民族”载入《宪法》的重大历史价值在于,它事实上改变“中华民族”概念长期游离在《宪法》文本之外的立法状况,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宣示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宪法》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列规定为国家未来的发展目标,突出中华民族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核心作用。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

民族和国家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历史范畴,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实体的关系又是密不可分的。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里,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依存于一个国度范围内,并与国内其他民族发生密切的民族交往关系,概莫例外。从民族认同含义的视角看,民族认同是指个体对其所属民族的基本判断以及对该族群的认可,民族认同有助于推动群体成员之间的团结,形成这一民族成员的同质化发展,进一步夯实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国家认同功能的视角看,国家认同是个人对国家的一种情感,即个体对其所属国家的归属感,国家认同程度对国民的凝聚力、国家软实力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政治认同本质特征的视角看,公民个人的政治认同说到底就是人们对所属政治系统情感上的一种依附。祖国意识表现为与不同民族共同抗击外敌的侵犯,尽管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不同,但是他们所具有的祖国意识却是相同的。20世纪中叶以来,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愈来愈凸显政治认同特征。国民对祖国和国家认同的程度,不仅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生命力所在,而且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无国家到有国家的过程,可进一步划分成两种情况:‘原生国家’的形成过程和‘次生国家’的形成过程;二是从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演变过程,如主权国家的建立、民族国家的形成等;三是从‘失败国家’向‘有效国家’的转变过程”,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从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演变过程。著名史学家范文澜就曾说过:“中国这一名称,早在西周初年,已经用以称呼华夏族所居住的地区。”因而对境内各民族来说,“中国”即“祖国”,它是与不同时期所建立的朝代相区别的国家称号。即使在古代王朝政治体系下,作为国家称号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具有连续性指向的政治实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原则,完全不适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实际。尽管每个民族都有各自的民族认同,但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身份、共同利益高于一切。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回避不了国家认同问题,国家必须具有整合社会资源的制度安排和文化政策,唯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才是建设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即是说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建设与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同构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着力点和核心,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认同问题。

(四)“国家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契合点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56个民族及其成员,对其共同文化、共同政治生活、共同命运、共同利益的集体意识的总和,是56个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形成的集体记忆和历史经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是加强对命运共同体的强化,让国民意识到这个共同体不仅是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而且是责任共担的共同体。在这里认同就是内化的理念和信仰,是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凝合剂,也是公民社会相互信任的法治基础。一旦“缺少认同,家庭会瓦解,国家将会分崩离析”。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须臾离不开对中国历史、民族关系史的解读,因为历史具有保留“集体记忆”的特殊功能,“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少数民族的历史是整个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维系着一个国家抑或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懂得抑或不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就难于了解和解读完整的中国历史和中华民族文明史。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根脉相通、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不会完全重叠,而是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之中。中国的国情实际为中华民族认同提供了共同的时空场景和切合点,也为中国特色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有效推进和实现56个民族的“国家认同”,是“现代化国家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并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血脉相连的运命共同体,不是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简单的词汇变换,不是56个民族的简单拼凑和人为集合,而是为新时代进行民族大团结建设提供一种崭新的视角,也为全面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明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意义在于增强56个民族的国家认同感。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建设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着力加强以国家认同感为核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失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五)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国家共同性纽带的维系和强化

当下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促使56个民族在建构各自民族群体认同的基础上,加强对国家共同性的认同。无论是民族认同抑或是国家认同,这种抽象概念所涉及的现实性问题,说到底是少数民族的利益表达机会不充分。如某些“突发事件”和“矛盾冲突”,往往不是由于相异的认同归属,更多的来源于彼此对话与沟通的缺乏。古代的国家认同完全仰赖于人们的文化认同,近代的国家认同主要依靠民族认同,现当代的国家认同则越来越倚重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国家认同属于宪法学领域的法治问题,是现代民族国家合法性和稳定性的基础,能够为国家这个共同体自身的统一性、独特性和延续性维系提供法治保障。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的嬗变,凸显了共同性作为中华民族基本属性的重要性,这个共同性既包括利益的共同性,也包括精神的共同性,利益的共同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石。从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视角看,“文化认同是指个体或者群体对自己所遵循的文化符号、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进行系统的确认。中华文化是国家和民族血脉与灵魂的凝结,中华文化认同是民族凝聚力和国家向心力的动力之源,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巩固的粘合剂,也是整合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者关系的中介形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核心和功能作用,说到底就是通过文化认同对共同性纽带的维系和强化,为中华民族成员打造一个共有的精神家园,提供一个“家”一样的归属感。共有精神家园主要由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共享的中华文化共同构成,是中华文化认同所产生的精神归属,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所形成的特有的传统、习惯、风俗、精神、心理、情感等非物质内容”。其中,“历史记忆”与国家认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共同记忆的挖掘有益于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感,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认同对于国家主权完整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表现为一旦本国与外国发生战争,公民能够自愿地捍卫国家主权、保家卫国;在非战争状态的和平建设时期,公民能够自觉地承担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任务,因而“国家认同具有领土性、主权性、政治性、阶级性、合法性和波动性特征”。中华文化是共同体成员经过千百年的交往交流过程,彼此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吸收,逐渐形成的融合各少数民族文化和汉族文化的结晶。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原则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意义在于增强56个民族的国家认同感,共同建设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新时代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需要处理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而且需要做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资源整合工作,始终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调适,坚持执政党的全面领导。

(一)共同体建设必须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国家认同属于思想意识范畴,它是维系国家内部各民族团结奋斗的重要因素,国家的文化认同、政治认同在其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功能作用。受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态环境诸方面影响,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仅就国家认同而言,国家认同一旦形成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多民族国家实现和谐稳定良好局面、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然国家认同也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党的民族工作者需要及时根据变化的情况,凝心尽力地做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协调整合工作。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民族认同包括族类认同和社会认同,是族群体对该民族经济、文化以及宗教信仰的认可,由此引起族群成员的归属感、忠诚和奉献精神。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着事实上的递进关系,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对于具体国家来说,国民依托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和习俗来确定其民族归属,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建设起认同心理。这是一个民族抑或一个国家,之所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显著标志。就中国而言,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各民族成员“民族身份认同”的依据,各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之基,整个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坚实基础,滋润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源源不断的养料。如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创立的中华法系,从唐代开始逐渐成熟并基本定型。无论世界推崇“两大法系”“三大法系”,还是推崇“五大法系”(即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始终稳居其中,中华民族历来是先进制度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国家成为各民族和民族成员生存发展唯一可信赖的依靠,是他们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同时,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整合与协调,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民族群体理应全方位坚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观和精神理念,自觉地尊重民族记忆、历史认同,全面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着力培育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精神。新时代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需要处理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而且需要做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资源整合工作,这是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体建设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对少数民族人民享有的自治合法权利的肯定,让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依法自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少数民族和各族人民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渠道。《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积极回应少数民族群体对合法权利的关切以及正当利益的诉求,指引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实践。“法律服务于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基本要义,集中体现在运用法治手段上,……法治思维的基本功能,体现在打破传统的、既定的、僵化的思维模式,擅于运用法治思维来思考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截止2020年底,国务院核定的14个集中连片的区域贫困问题解决后,党和政府民族工作的落脚点仍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殷实、更美好。改革越向社会纵深推进,发展中的问题和发展起来后的问题越麻烦,要解决的利益关系问题比以往也会更敏感复杂,要攻克的体制机制痼疾也比以往更加顽固。所有这些繁重的、错综复杂的矛盾,都是当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认真对待的。促进国家认同、提升民族凝聚力,不仅需要建设符合各民族根本利益的经济社会基础,更需要各民族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最终形成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认同意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精神的弘扬有利于培养各族人民权利、义务的自觉意识,确立各族人民对国家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认同,有利于各民族成员形成具有强烈国家认同感的良好的公民意识。”

(三)共同体建设必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调适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在本质上是相通相适的,与当代国际法所倡导的全人类利益、全球治理的要求是相吻合的。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指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世界好,亚洲才能好;亚洲好,世界才能好。”中国政府提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是立足于当今世界新特征、新问题和新挑战,回答怎样解决这个全球性的难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国家共同体认同抑或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其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福泽人民,国家共同体认同聚焦中国人民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则造福于全人类。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离不开国家共同体认同,由国家共同体认同上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集中体现国家共同体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可调适性。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既要考虑谋求中国的发展,又要考虑为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从另一个方面看,超越国家认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并不存在削弱国家共同体建设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反过来能够促进和推动国家共同体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致力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的思想根基,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国民经济是国家认同的物质基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国家认同的精神支柱,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认同的法治保障。

(四)共同体建设必须坚持执政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96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具有强大的组织力、动员力和战斗力,能够集中一切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党的全面领导之所以构成中国近代主权国家的政治领导核心,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核心,同时也是中国主权国家运行的制度核心,就因为它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社会稳健发展提供了前进的方向和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是作为政治制度存在的,它既是制度化、法治化的执政党,也是政党的国家制度化和法治化。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工作70多年来,创造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人间奇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显著优势和制度活力,是成功实现中国之治的奥秘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始终把让各族人民过上好日子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任务和落脚点,2020年完成全国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艰巨任务,正在率领各族人民朝着全面小康社会迈进。民族自治地方各级领导必须带头学法、用法、尊法和守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为一己之利,以言代法、以身试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和徇私枉法。只有牢固地树立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各级领导能够自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人民群众能够崇尚法治、依法维权,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才能坚如磐石。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只有从本质上遏制对权力的任性,严守法治底线思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才能从根本上形成为老百姓想问题、办实事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并强调:“要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精准聚焦民生的突出问题和民生短板,从人民群众身边的事改起做起,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新变化。随着贫瘠的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发展差距不断缩小,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指数正在不断攀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在空前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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