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较好解决科研投入和科研产出的关系,激励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取承担高级别的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我院科研成果的整体水平,推动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方式
第二条 受奖的范围:
(一)承担的科研任务类。
(二)获得的科研成果类。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以现金方式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学院财务计划单列;相关系(部、院)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核认定,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向全院公示。
第四条 由获得奖励的项目负责人依据在科研和申报奖励工作中贡献的大小进行奖金分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如获奖者同意,也可以将奖励经费的部分或全部列为科研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开支。
第五条 科研奖励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申报奖励材料的审核工作均由各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公示后,交科研处核验。如发现有材料不实的情况,该类材料将退回原单位重新审核。
在审核中有争议的成果,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成果认定申请,科研处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公示结果。
第三章 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的授奖成果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院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的授奖科研任务主要适用于我院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
第八条 实行先登记科研成果,后办理奖励的制度。奖励每年定期集中办理。
第九条 申请奖励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科研处交验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奖励:
1. 项目、成果等未经我院科研处登记核准的。
2. 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争议的。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 上级文件调整后规定不能奖励的。
第四章 承担的科研任务类奖励
第十一条 承担的科研任务类奖励包括纵向科研任务奖励和横向科研任务奖励。纵向科研任务指的是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有正式文件发布确定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任务指的是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有我院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横向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承担的纵向科研任务奖励是指我院教职工承担的国家级、省部厅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先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然后再按照到账经费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他纵向科研任务按照到账经费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我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者我院参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在主管机关批复中我院为项目下课题或子课题的第一承担单位,首先给予1万元奖励,然后按照到账经费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配套经费中支取。
第十四条 其他纵向科研任务奖励,按照到账经费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配套经费中提取。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任务奖励,按照到账经费额,扣除外协费以及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购置费后,剩余经费的3%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课题组根据《太阳集团tyc539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从课题经费中提取。
第五章 获得的科研成果类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指的是我院教职工获得的政府科研奖、行业协会奖与学术团体奖、学术论文、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成果转化等。
第十七条 政府科研奖,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规范的组织推荐、评审、授奖程序设立的固定科技奖项。其他未经此筛选过程而由政府部门评选的科技奖项按学术团体奖标准奖励。
1. 国家级科研奖
国家级科研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500 万元。
(2)国家级一等奖,每项奖励200 万元。
(3)国家级二等奖,每项奖励100 万元。
2. 省部级科研奖
省部级科研奖包括:各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科研奖励。标准如下:
(1)省突出贡献奖,每项奖励20 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3)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奖励3 万元。
(4)省部级三等奖,每项奖励0.5 万元。
省部级奖励若增设“特等奖”或“特别优秀奖”等级时,对此类获奖按一等奖处理,一等奖按二等奖处理,以此类推。
我院为合作单位获得的科研奖励,必须在我院有登记备案,按照相应标准乘以“我院所有参加人的个人排名最靠前名次的倒数”进行奖励,由排名最靠前的参加者负责分配。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奖指的是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可的具有申报国家级奖励资格的行业协会奖励;学术团体奖指常设的国家级一级学会、一级研究会等学术机构设立的固定科技奖项,或经教育部等认可的常设性非政府组织奖项。
获行业协会奖或者学术团体奖励的,按照所颁发奖金额度,学院给予1:1 的配套奖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团体奖等非政府科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由我院教师个人完成的美术作品获得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的奖项,我院教师个人完成的视听类作品获得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舞协等国家级专业协会奖项或者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得的奖项,或者教师个人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体育类奖项,按照获得奖励额度,学院均给予1:1 的配套奖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成果奖的奖励标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术论文 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 字,对特别优秀的学术论文,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可适当放宽。同一篇论文被多个检索源重复收录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1. 在Science、Nature 等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另行决定奖励标准。
2. 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000 元。
3. 发表在我院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 元。
4. 被SCI、EI收录的非期刊论文、或者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
5. 被SSCI、A&HCI全文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 元。
6.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8000元。
7. 被《新华文摘》部分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5000 元。
8. 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000 元。
9.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 字),每篇奖励 5000 元。
10. 被SSCI、A&HCI收录的非期刊论文、或者ISSHP收录的论文、或者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
11.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4000 元。
12. 发表在CSSCI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条 授权专利与软件著作权指的是专利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或者受益人)是我院的已被授权的职务发明与职务行为。
1. 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2000元。
3. 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转让是指各类课题鉴定成果(含结项成果)、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实施的产业化转让。
1.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转让所得(包括技术转让费、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费、技术使用费等)学院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2. 以学院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企业上缴学院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说明
1. 科研任务类奖励一般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经费到账后先按奖励金额标准的一半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剩余部分待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如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没有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2. 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励。
3.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的,须明确标注通讯方式为太阳集团tyc539)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其它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系(部、院)汇总,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