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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11-27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学院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确保科研课题的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院财务制度和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的来源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有立项批准文件的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2.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我院所属各单位以学院的名义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等以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合同的形式,有立项合同书的科学技术项目经费。
3. 学院科研基金: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纵向项目经费配套与资助基金、学院预研项目基金、青年基金。
第二条 经费的管理
1.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2. 科研经费的管理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3.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经费到院后,由科研处负责向财务处和项目组下达经费使用通知书。所有项目经费由财务处设专户管理,科研处登记项目支出辅助帐。
4.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组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组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5. 项目组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若含有为委托方购买设备、合作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部分经费单列。项目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6. 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院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学院对转拨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
7. 学院科研基金须经学院下达文件,才能办理拨付手续。学院设立的科研基金不得提取任何费用,只能用于科研。
8. 为保证科研项目的完成,项目组要预留部分科研经费,以备鉴定或验收使用。
9.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学院,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报账和资产登记。
第三条 纵向经费的管理
1. 经费使用范围
上级下拨的入院经费扣除合同规定的转拨经费之后余下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其适用范围如下:
(1)科研设备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科研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费、能源动力费等支出。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分析等发生的费用。外协费超过5000元时需要提供协议书。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通讯费和交通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在国内进行调研和出席国际国内会议等所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出租车费等。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开支。
(8)论文发表、论著出版费及专利申请受理费和专利维持费。
(9)聘用人员劳务费:非项目组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补助费用,即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在校学生助研津贴等。
(10)管理费:指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非学院拨款的科研经费按实际拨款额度提取管理费。
(11)业务活动费: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管理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的业务活动费。
(12)科研津贴: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过程的津贴。
(13)其他费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其他费用如专家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上网费、邮寄费、人才培训费及其它科研业务杂支费用等。
2. 经费的使用细则
(1)项目经费的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管理,纳入到学院财务集中核算。
(2)项目经费的5%作为业务活动费。由负责该课题的相关人员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3)项目经费的10%作为科研津贴,科研津贴分配比例由课题负责人确定并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支取。
(4)科研过程中所用水、电费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5)经费使用原则上按照项目预算开支,若未明确规定,交通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专家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6)经费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3. 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1)5000元以下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1万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2)项目组成员凭科技经费收支册和审批单据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开支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住宿超支及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经所在系(部、院)主管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劳务报酬,须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用工姓名、单位、时间、补贴标准、支出总额,外聘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第四条 横向经费的管理
1. 经费的使用范围
入院横向科技经费扣除合同规定的转拨费、向委托方提供实物的部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之后余下的经费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金额由课题组及所在系(部、院)根据合同及预算确定。
(1)科研设备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科研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费、能源动力费等支出。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外协费超过5000元时需要提供协议书。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通讯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在国内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出席国际国内会议等有关费用。
(7)交通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在国内所发生的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
(8)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开支。
(9)论文发表、论著出版费及专利申请受理费和专利维持费。
(10)聘用人员劳务费:非项目组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补助费用,即外聘人员劳务报酬、在校学生助研津贴等。
(11)管理费:指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非学院拨款的科研经费按实际拨款额度提取的管理费。
(12)业务活动费: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管理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的业务活动费。
(13)科研津贴和奖励: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过程的津贴、劳务费和奖励。
(14)其他费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其他费用如专家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上网费、邮寄费及其它科研业务杂支费用、人才培训费等。
2. 经费的使用细则
(1)学院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管理,纳入学院预算。所在系(部、院)或院级研究机构提取5%作为发展和福利基金。
(2)项目经费的15%作为科研津贴,3%作为奖励。课题成员的奖励和津贴分配比例由课题负责人确定。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支取。
(3)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5%作为立题费,由项目负责人造表,科研处长审核,到财务处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10%作为业务活动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凭发票报销。
(4)经费使用原则上按照项目预算开支,若未明确规定,交通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专家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5)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预留到账经费总量的20%,在项目完成后凭科研处开具的项目完成通知,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6)经费入院后,经费需开具发票的,税金等从项目成本中列支,同时学院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和课题性质,预留必要的经费,待年终办理相关税收手续后,对预留经费进行结算。
(7)用课题费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课题费购买通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学院给与经费配套,配套额度不大于所购仪器设备费的30%。
(8)课题进行过程中所用水、电费从课题费中支付。
(9)完成课题任务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3. 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1)每一张报销单据上都应有经办人与验收人的签字。单笔1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1万元~3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长审批;超过3万元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项目负责人自己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经科研处长审批。
(2)课题组人员出差,一般应按照学院出差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应本着尽量节约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住宿及交通费用额度。
(3)横向科研项目中因开展工作需要的业务接待费、交通费等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长审批。
(4)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在合同中注明,经科研处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对转拨的科研经费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
(5)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原则上应由项目组人员完成。经费预算列出确需聘(用)学院外人员参与的,须本着“精干、少量”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聘用。聘用的费用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报科研处批准。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造表签字后,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支取。
(6)项目组应详细记录每一项经费的支出情况,以便结项时核对。财务处如发现有不符合财务规定或不符合财务支出手续的,有权不予借款和报账。
(7)不按期结算,或因合同执行中有违约、拖期(包括对方违约、拖期)等原因造成合同纠纷或有合同纠纷隐患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冻结经费。
4. 经费结算
项目鉴定(或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所有档案资料,并办理结算和成果登记手续。项目组应在1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核算成本、清理借款,由财务部门在横向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算清结余经费数额。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组同类项目的经费本,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主要用于项目的报奖、成果专利申请、专著出版、论文发表或启动新课题立项等;也可作为项目组人员业务补助发放。作为业务补助发放时,学院提取业务补助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系部(科研机构)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院科研基金的管理
1. 经费的使用范围
院科研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申请书的经费使用计划执行。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上只用于规定的奖励、购买仪器设备、实验室改造等。
经费的使用由院科研处统一下拨,专款专用,不提管理费、业务费、科研津贴等费用,不进行结余经费分配。
2. 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5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使用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长审批;超过5000元须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长共同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经费的使用监督与检查
1.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有关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科研项目在研过程中要接受上级及学院的中期检查。具体要求按照《太阳集团tyc539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纵向项目结题程序按各类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逾期6个月未办理结项手续者,项目经费停止使用;横向项目结题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报科研处备案。横向项目的延期,需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逾期6个月未办理结项手续者,冻结经费。
4. 属下列情况的将停止经费使用:
(1)未按计划要求完成项目内容者。
(2)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3)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4)其它认为需要停止经费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