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工作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制作、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建设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有合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学校计划进行,包括房舍的建设;仪器设备的购进、运行及维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要建立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按照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按学校规定的编制办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相关政策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太阳集团tyc539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院发〔2010〕6号)废止。
校发〔2023〕51号 关于印发《太阳集团tyc539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