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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院发[2009]89号)

作者:   时间:2019-03-27 查看:

太阳集团tyc539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步伐,推动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推进学校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重组与整合,推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推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教学模式创新,提高实验室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奠定基础。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基础上,为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造条件。

二、遴选和审批

(一)遴选原则

1.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遴选要有利于推进实验教学资源的调整,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有利于调动实验室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

2.根据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的整体建设水平、开放共享程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标准,择优遴选。

3.以现有的实验室(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实验教学任务覆盖面宽,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中心)。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示范中心的实验室(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

2.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

3.具有新型实验教学理念和改革思路,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

4.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实验设施和环境,有较高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5.实验教学、管理队伍人员齐备、结构合理;

6.有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审批程序

1.各学院(部、中心)参照“太阳集团tyc539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见附录)组织申报,填写《太阳集团tyc539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表》。

2.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察、会议评审,并报学校批准,发文公布。

三、建设与管理

1.批准立项的院级示范中心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的管理模式,由示范中心和所在系(部)按项目规划实施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教务处报告建设情况。学校在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上对示范中心给予支持。

2.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制,示范中心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示范中心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学院(部、中心)和学校的检查。

3.校级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校级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示范中心建设点在规划时间内(一般为两年)完成建设工作,按照“太阳集团tyc539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教务处申请验收。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确定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

6.学校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四、职责划分

(一)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责

1.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2.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示范中心的岗位职数和相应职务人员的聘任。

(二)学院(部、中心)和示范中心的职责

1.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

2.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五、经费管理

1.对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根据其类别和规模分年度投入建设经费;对于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院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2.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学校监督其使用情况。

3.评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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