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可以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也可参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达到补充条件要求的,可视为符合相应的工作业绩条件。
1、音乐学科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以上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2、美术学科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奖,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三等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3、体育学科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国家二等奖,并辑录成册。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6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且被较多引用。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8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3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3)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以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国家级各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4)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2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
五、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独立指导过学生实验全过程。
2、能够胜任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能够改进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4、积极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独立设计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3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实验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4)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新的实验项目并被采纳,使用两年以上,效果良好(附实验方案和完成后的测试记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根据实验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进行技术改造,投人使用后效果良好;或加工设计特殊实验装置采用后效果良好。以上均须附学校证明。
六、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深入透彻、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有效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能独立、熟练承担本专业实验课程,在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4、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能独立承担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5、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和论文,提出重要的专业理论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2)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有专项经费,至少有1项投入运转,效果良好);或根据工作和科研要求,成功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附学校鉴定、评估报告)。
(4)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参照破格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条件。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二、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三、国家级科技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技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科技奖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四、“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五、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六、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ISTP为科技会议录索引, 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七、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九、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
十、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二、评审委员会在掌握本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十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1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