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科研成果管理方法
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是广大科研、教学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宝贵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为提高我院的科研成果水平,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有效保护我院的知识产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审
1.科研成果的范围
(1)技术研究成果:为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科学技术服务的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技术研究成果。
(2)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建,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2. 科研成果鉴定范围
国家下达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省、部(委)下达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市、厅下达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学院下达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横向项目研究成果,自选课题研究成果等。
3. 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是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鉴定会。
(2)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邀请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后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4. 鉴定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无论是会议鉴定还是函审鉴定,同行专家均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成果的内容,从科研成果鉴定专家库中聘请。会议鉴定一般由7-11位专家、函审鉴定一般由5-9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5. 成果鉴定、评审的申请程序、时间
科研成果鉴定统一由科研处归口管理,项目的主要研究工作是本院人员完成的,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该成果不由我院申请组织鉴定。
(1)由项目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结题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鉴定申请书等材料,由项目完成人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
(2)成果的鉴定采用集中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自然科学(软科学)每年2次,时间安排在7、12月的中旬;社会科学每年1次,时间安排在12月的下旬。
(3)申请成果鉴定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2套准确、完整、规范的鉴定资料及鉴定申请表。
(4)向上级申请鉴定前,科研处组织2—3名校内专家对项目进行预鉴,对研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申请者修改装订;科研处根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根据组织、主持鉴定单位的要求或成果完成情况选择鉴定形式。
6. 鉴定、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成果鉴定大纲、计划任务书及其批复文件或课题报告、综合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或专著。送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1—2篇,并附成果的全部论文目录、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或新检索报告、论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的反应情况及被引用情况。
(2)应用成果
成果鉴定大纲、开题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及立项批文、技术研究总结报告(项目提出的背景、意义、研究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理论依据、研制结果、尚要解决的问题)、研究试验报告,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或照片、分析、测试、质检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质检单位提出)、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查新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或投资效果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提出,并盖有公章)、产品质量标准、公开发表的论文。
7. 鉴定证书的办理
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后,鉴定证书的原件经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批准后,由组织、主持鉴定单位盖章后方可生效。
8. 科研成果登记
科研成果登记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上报。当年取得的成果,必须在当年完成登记,未登记的不得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
二、科研成果的报奖
1.凡属我院教职工的职务研究成果均享有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权利。
2.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校内工作程序:
(1)科研处依据各奖励主管部门下发的奖励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各部门等有关单位,配合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申报。
(2)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由科研处报主管院长并填写申报部门推荐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相关奖励部门。
3.下列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1)已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同级奖励或低一级奖励;
(2)成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
4.在不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院鼓励成果完成人与兄弟单位联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但如果成果完成人仅以个人名义与外单位共同申报而获得的奖励,学院不予承认,也不作为有关奖励、考核及晋职晋级的依据。
5.凡已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经查属实,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三、专利申请与授权
1.专利保护的形式及授权条件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专利授权条件: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手续
(1)发明人(设计人)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2)发明人(设计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阳集团tyc539专利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要求。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应及时补正。发明专利申请,应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3.本院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学院的任务、各级各类计划任务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或工作时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5)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另有合同约定除外)。
4.本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学院所有。
5.我院接受各级各类计划任务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我院与合作单位共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由我院与合作单位共同持有。
6.我院教职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时,发明人必须详细写清申请非职务发明的理由,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连同专利申报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对确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审批后申请非职务专利。
7.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专利申报的及时性,教职工在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科研处接到报告后,首先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此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8.申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应按期交纳各项专利费用。所需经费可以从发明人(设计人)掌握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对于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学院先行支付,待专利实施或转让后,从所得收益中以成本扣除,归还学院。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
(2)将职务发明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非法获利的;
(3)对于应申报职务发明专利而未能及时申报给学院权益造成损失的;
(4)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未按期交纳费用或未及时补正申请材料造成学院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四、科研成果公告、归档
1.我院每年2—3月份对上年度对科研成果(鉴定、获奖、专利)、发表的论文和科研专著等进行公告。公告由各部门按科研处的要求汇总后交科研处审核,公告是学院计算科研业绩分、奖励的重要依据。
2.为展示我校科研成果水平,加快成果转化,在成果公告的基础上学院每年编制《科研成果简介》。
3.科研成果材料归档。科技成果材料应按我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全套技术鉴定资料、鉴定证书批准原件等;在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完成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按要求将材料交科研处。
五、附则
1. 本院所有科研成果及专利转让所签订技术合同的管理,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依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以及河南省相关规定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