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科研工作,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机构范围
1.科研机构是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成果推广、设计咨询、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单元,包括研究院(所)、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设计研究所、咨询服务中心等机构。
2.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开展各种科研活动,提高学院科研水平;
(2)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学科增长点,培养和建立科研团队;
(3)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为地方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二、科研机构管理运行机制
1.院科研机构的业务由科研处管理。
2.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并建立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所内重大问题。
3. 科研机构人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一届,研究人员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配。
4. 科研机构经费管理,按照《太阳集团tyc539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科研机构组建
1. 组建原则
(1)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按照学科发展规律,逐步推进科研机构的建设工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 科研机构的组建原则上以系(部)为依托,由学院统一规划。科研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系部学科发展需要。
2. 组建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发展目标和学科发展需求,有2个以上的研究方向或若干个成熟的实用技术。
(2)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科研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或近3年已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且年度科研经费在2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科研梯队研究人员应不少于6人。
(3)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梯队结构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
(4)固定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实验室建设场所。
3. 机构负责人的确定
(1)研究机构的所长(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教授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的在职教职工担任。
(2)在广泛吸收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所长(主任)人选由系(部)推荐,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研究所可根据规模大小,设置1-2位副职。副职由所长或主任提名,并报科研处备案。
(4)聘任已退休或非我院在编人员担任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必须经院人事处批准。该被聘人员的待遇,由科研机构和依托部门研究决定,人事处批准,其费用从课题费中支出。
四、院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 系(部)按要求推荐所长(主任)人选并填写《太阳集团tyc539研究机构申请表》后报院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再报送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及主要研究人员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五、评估考核与奖励
1.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及《太阳集团tyc539科研机构年度检查报告表》,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机构,学院将给予表彰;对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院级科研机构,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由科研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撤销。
六、附 则
系(部)自行设立的研究机构,需到科研处备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