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9、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5、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审核程序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类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同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审核表按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核等内容。编写岗位说明书,写明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省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县级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省辖市或主管部门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选审核确认后,由单位聘用。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4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监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9、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0、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要求,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调整、聘用职务等级。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实施

52、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3.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54、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5、各省辖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6、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