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理工人事发[2010]1号
为加强学院工作证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和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证是学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身份凭证,是用于联系公务及出入办公场所的有效证件。学院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方可办理。
第二条 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制发、管理。
第三条 工作证的办理
(一)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办理工作证,首次办理由学院出资。
(二)部门或职务变动的工作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给予办理新工作证,同时交回旧工作证。
(三)工作证遗失须补办,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盖章后,方予补办。补办工本费由个人承担。
(四)工作证所涉及信息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第四条 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工作证仅限本人因公工作使用,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不得从事违法乱纪及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三)工作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须交回工作证,由人事处在办理手续前注销。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阳集团tyc539人事处
二O一O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