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03 11:03:18  点击量:   信息来源:原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郑州、洛阳及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减税或免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享受同级国有研发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载体,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辖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入驻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各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市,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投入的孵化资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

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加快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充分发挥省中原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支持解决孵化载体在孵企业等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加快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着重用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中小微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各类集聚区设立种子基金,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省市联动,可按照种子基金实际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充分运用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

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助。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以建设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为契机,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支持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等国家高新区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质检和技术中心,提升已建省级及以上质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检验检测机构试点整合,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

八、完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构建全省科技条件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科技服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河南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研究制订和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对经依法批准的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科技服务业创业发展的,在一定的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十二、进一步创新省财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

统筹现有资金,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实施办法,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三、健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参与科技服务业竞争。大力培育产业技术联盟、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各级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协调配合。郑州、洛阳、新乡等有条件的省辖市要进行相关政策先行先试。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科学组织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科技服务业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科技服务业发展目标与任务,着力形成部门互动、省市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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