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和《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有关要求,为完善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信息资源,进一步推进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决定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专家队伍等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开放共享工作联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信息数据采集
(一)采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均纳入采集范围。
(二)采集内容
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报送规范》(详见附件1)要求,主要包括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大型科学装置、单台(套)科研设施与仪器等信息。
(三)采集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采集工作,对仍有应录入而未录入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原则上暂停其下年度省财政资金仪器购置申请。各单位可登录省平台(http://www.hniss.cn)并按照填报说明(附件2)要求,于2018年10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和设施统一录入省平台。
二、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络机制
(一)明确责任对象
各院部明确1名分管领导统筹管理本单位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推进本单位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与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3.配合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推进仪器共享工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请各部门完善本单位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络员信息(附件3),于2018年10月13日前报送至litkjc@163.com。
附件:
1、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报送规范.doc
2、省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填报说明.doc
3、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系人通讯录.xls
校办、科技处、教务处、国资处、财务处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