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管理,促进我院辅导员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逐步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学生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指导和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专职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艰苦奋斗,为人师表。
2.具备一定理论水平,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美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应届本科(或以上)毕业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调研能力,善于培养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4.热爱辅导员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院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以及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综合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八条 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学生成长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第九条 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交办的有关工作,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十条 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每周不少于5个晚上住校;法定节假期间实行值班制。
第十一条 辅导员从任职第二年起可以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及学生党课等教学工作,参加思政(含心理健康)教育的科研活动,每周工作总量不超过4课时。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认真落实以下方面工作
1.周一至周五,深入所带班级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深入学生宿舍巡查学生的作息等情况;每周对所带班级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安全卫生检查。
2.定期对所带班级召开班会(新生班每周至少两次,老生班每周至少一次,毕业班在外实训加强电话联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总结和安排班级工作。
3. 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
4.每学年与所带班级每位学生的家长联系一次,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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