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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作者: 2020-06-18 03:59:14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科的持续快速发展,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指我校专门为重点学科及学科基地建设设立专项经费,每年划拨1次,鼓励各学科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坚持有计划、重点的分配方式,合理配置资金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力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与学科点建设有关的支出,专款专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建设:主要用于专业图书资料的购买等。

2.与学科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学术专著的出版、高水平论文的发表(中文核心专业类期刊或SCI、EI、ISTP收录、专利的申报费用等。

3.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及科研成果等的申报费用。

4.学术交流费用:参加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费用、专家咨询交流费用。

5.科研项目结项费用。

6.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其它活动,如学科建设调研等。

第六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1.重点学科建设专项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按《太阳集团tyc539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7〕26号)执行。

2.1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并由学科依托院部院长(主任)审批,校财务部门报销;1万元—3万元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依托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3万元—5万元支出,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依托院部院长(主任)、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依托院部院长(主任)、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审批。

3.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院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经费的开支与报销均应符合学校财务、审计及其它相关规定。各学科每年要提供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学院备案。

第八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将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和使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学科建设管理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科学与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科学与音乐学院 音乐学学科组

2018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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