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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重点学科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作者: 2020-06-18 03:34:55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学与音乐学院的学科建设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会议,是指与申请者本人承担的学科建设、课题研究和课程教学相一致的有关学术会议。

                        第二章 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相应申请表,提前两周报请分管院长,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关学术会议。

2.申请者应当提交有关参会材料,包括会议邀请函或论文入选通知函征文通知复印件、会议论文全文的复印件、会议议程复印件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学院根据每年的计划资助一定金额,超过部分自理或从个人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增加资助经费:

1.教师在省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参加所在学术组织的学术年会;

2.教师受学院委派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3.省级、校级重点学科的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参加本学科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院所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参加会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根据财务部门规定参加会议教职工的出差补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资助额度当年有效,不累积。报销凭证为洛阳至活动主办地往返交通票据及住宿凭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需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向学院全体老师汇报参会成果,并向学院提交会议新闻稿、新闻照片,相关新闻信息将在学院网站发布。将会议相关申请表交学院科研秘书存档。

第八条 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必须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向学院提交参会申请前,须与所在教研室主任进行沟通,获得认可。

第九条 学院每年将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教师公布上一年度本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以及获得资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教师赴港、澳、台或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学院的审批有异议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教育科学与音乐学院 音乐学学科组

                                   2018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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