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理工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教务发〔2024〕4号 ) 作者: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09:27 查看:

太阳集团tyc539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开设和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教学。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相关理论教学体系,各教学单位要构建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比例,逐步建成相对完善、独立的通识教育基础实验、学科基础实验和专业教育实验课程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要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各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制订、编写、审查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审查各门课程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组织、督促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共同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共享。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制订、实施实验教学计划,监控实验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由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基层教学组织和实验教师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原则进行。跨院开设的实验课,学生所在学院应参与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实验教学大纲应汇编成册,上网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实验课的重要基础。实验课要有独立的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实验教材。实验教材中要设立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引导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验。

第十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验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各教学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实验学时科学安排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所有实验要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实验项目(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库。各实验中心(室)还要按实验课程建立学期执行实验项目数据库,作为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据。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学时或更改要求。

第十四条 学期实验开课计划要明确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和实验教学进度。规范实验教学课表设置,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实验教师要认真备课,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师和实验教学准备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调试、实验材料配备等实验准备工作。新开实验项目和新任课实验教师须试做实验。为保证实验课安全进行并为学生提供及时指导,每次实验平均每个指导实验的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指导上机的一般不超过1个班。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要以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分组标准组织实验教学。因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量所限达不到实验分组要求的实验项目,应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安全规定及其他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与实验教学检查。学校也将组织校级督导不定期抽查实验教学状况,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严格实验课考核制度,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课程内实验必须经过考核后给出实验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具体比例按实验部分学时占所属课程总学时的份额确定。未提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或缺做实验项目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实验课成绩。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内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所属课程的期末考试、取得学分。实验课不能免修。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应结合课程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实验考核方式,如笔试、操作、平时考核、答辩、实验报告、小论文等方式。考核方式应客观反映学生对实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动手操作能力,应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五章 实验教学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规范体系。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各学科实验教学要求建立健全实验教学实施规范,使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实验教学人员管理、实验指导、实验操作等环节均具有科学完善的实施规范。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各教学单位要配备具有高度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开拓创新的教师参与实验教学,加强教学能力培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条件建设。各教学单位应多渠道加强实验条件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积极推进实验教学资源共享;积极利用补充教学手段弥补教学设备相对落后的缺陷,提高学生对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的应用能力。倡导自制实验教学装置。

第六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了解并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实验技术动态。在实验理论、方法、技术、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管理、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开展探索与研究。组织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尤其是新形态、新业态实验教材的编写。撰写高质量实验教学研究论文。逐步加大虚拟仿真项目和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满足人才培养要求,各教学单位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实验教师应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多元实验考核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