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课程的重修与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修范围及限制
1.凡各学期各科期末考核不合格,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合格或缺考者,均应参加重修。
2.学生课程考试合格,但成绩未达到自己设定目标,可申请重修。
3.每学期每人参加重修的科目原则上不得多于三门。
二、重修手续的办理
1.各学院(部)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受理学生重修申请,所申请课程须是当前学期所开设课程。
2.学生本人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申请课程重修,经开课单位同意后,汇总重修缴费信息交财务处,学生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进行重修。
三、重修的教学管理
1.按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工作,具体包括报名、安排任课教师上课、组织考试、成绩录入及成绩报送。
2.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班授课,少于20人的课程,采取跟班听课方式进行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统一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
3.申请重修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课,并按要求完成作业,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做好作业批改记录,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考试前一周报有关单位。
4.重修课程与本学期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部分听课或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承担单位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修,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四、重修成绩管理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
五、其他事宜
课程重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用于课程重修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六、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3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