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39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校属各单位:
根据《太阳集团tyc539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8〕7号)、《太阳集团tyc539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实施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工作有序进行,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服务与监督
1.学校每年5月、11月发布下学期选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通知,人事处初审各院(部)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通过人员在网上公示至实践锻炼结束,期间参加锻炼人员的实践锻炼情况接受大家的全程监督。
2.人事处和每位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签订实践锻炼事项告知书,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人事处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教师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不定期要求实践锻炼人员提供实时位置信息等,对无故不在岗人或脱岗等未按规定在岗锻炼的实践教师,计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院(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对管理不严或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基地,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取消基地资格。
4.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院(部)建立实践锻炼教师档案情况进行检查。
5.人事处对各院(部)上报的实践锻炼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公示。
6.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网站开辟实践锻炼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布实践锻炼人员的计划任务书、总结报告等内容。
7.为确保参与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的人身安全,人事处把审核通过人员名单信息交工会,由学校工会为每位派出教师购买一份实践锻炼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人事处对考核合格的实践锻炼教师,依据院(部)审核后报送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复核,由财务处按照相关文件为实践锻炼教师发放补助。
9.人事处负责派出教师的抽查工作,组织各院(部)对派出人员进行评比,评出优秀等次,予以表彰。
二、院(部)负责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具体管理
10.院(部)是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责任主体,承担主体管理责任。各院(部)应成立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应由院长(主任)担任,负责本单位的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具体管理工作。
11.院(部)应充分调研,围绕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在每年5月、11月向学校优先推荐现代管理、生产、科技、服务发展前沿的科技示范型、人才密集型企业以及事业或政府机关作为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基地。推荐的基地应能提供适合学科专业建设、应用课程建设、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应用研究开发等需要的培养培训内容。
12.每个专业可推荐2个基地,优先推荐洛阳市的单位,确因学科或专业发展需要选定不在洛阳市的基地,应事先报学校审批。
13.院(部)负责联系经学校审定的实践锻炼基地,并于6月、12月与实践基地签署选派协议。协议应包括实践的目标、任务、管理等内容,确定联系人,保持交流渠道畅通。各院(部)协议签署后报关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14.院(部)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确保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制定选派方案,每次推荐名额不超过本部门专任教师的10%。
15.原则上院长(主任)应亲自送实践锻炼人员到基地,做好与基地的管理对接。
16.各院(部)在实践锻炼教师派出后一周内,把参加实践锻炼人员的指导教师的联系电话等信息汇总报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17.院(部)每月5日前应向学校人事处师资科提交上个月实践锻炼人员的考勤表(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及挂职情况书面报告(加盖院部公章)。
18.实践锻炼结束后,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院(部)应组织安排考核汇报会。由人事处通知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随机抽取参加院(部)组织的汇报会。实践锻炼人员的考核分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人数一般不超过派出人员的四分之一)。
19.院(部)负责对参加实践锻炼考核合格人员的报销单据、出勤天数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教师是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具体实施者
20.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应填写实践锻炼申请表,由所在院(部)、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申请表一式四份,教师个人留存一份、其余分别提交学院(部)、实践基地、人事处师资科。科、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还需经由学校组织部审核并签署意见,辅导员参与工程与社会实践还需经由学工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21.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在开始前,应提交实践计划任务书(包含实践岗位、实践目的、实践内容、实践方式、达到目标等),由院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教师个人留存一份,其余分别提交学院(部)、人事处师资科。
22.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要依据实践计划任务书,撰写工作日志。实践锻炼结束后要提交实践锻炼总结,内容应包括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效果,以及今后工作的打算。计划任务书,工作日志、总结作为实践锻炼效果考核的依据,并对考核效果进行追踪。
23.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实践基地的作息时间参与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缺勤,否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4.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在实践结束后,需向院(部)提交实践锻炼期间出勤情况,由院(部)根据平时对派出人员管理考勤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25.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锻炼作为今后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派出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