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天然气、信息网络等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单位(学院各职能部处、院系所、中心和教辅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等)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审计。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方式
学院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实施。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基建项目(含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基建项目在100万元以下、修缮项目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基建工程、大型修缮项目,由审计处提交基建工程和大型修缮项目审计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委托中介审计机构。由审计处、纪委、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建筑专业人员参加评标,选择资质、社会信誉、业绩较好、报价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基建工程和大型修缮项目的委托审计。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和确认。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审计费的支付工作,属工程建设费,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其审减金额占送审金额10%以下的,审计费由学院承担;其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负担,审计处与施工单位确定金额后,由财务处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款中扣除。
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时,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书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太阳集团tyc539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暂行规定》,并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审计费比例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审计前财务处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材料备料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70%,由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控制拨付。余额经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审计处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后,财务处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决算,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的评审。
2、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包括隐蔽工程现场核查、设计变更审计、合同履行审查、工程变更程序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情况,工程价款拨付审查,索赔费用审计。
4、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第七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项目审计的重点,对工程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确认工程合理造价。对工程项目做到事前、事中审计,以实现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主要程序
(一) 基建工程项目
1、基建工程在开工前15日内,基建处须将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工程内容说明、预算、资金渠道、设计图纸、省教育厅批复的基建项目计划等文件和资料报审计处审查备案。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须由学院领导、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等共同研究审核。
2、基建工程的招标按照《招标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3、基建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由基建处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进行认真审核,逐项与施工单位对帐,双方认可并签字盖章。基建处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封面与内容一致的初审决算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基建处审核基础上组织进行审计。
4、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处写出审计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传阅后转财务处。
(二) 修缮工程项目
1、在工程开工之前15日内,管理部门必须将维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内容说明、预算、资金渠道、院领导批示等材料及签订的合同(协议)报审计处备案。管理部门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执行预算,不得超计划施工和随意提高标准,确因需要变更且变更较大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院领导审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后,送审计处备案方可变更。
2、凡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由审计人员参与。
3、维修项目竣工后,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按期完成。
4、修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的项目决算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经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并经预算员、甲方代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应随时解答有关施工方面的问题。
5、审计处根据项目大小一般在10—30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经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6、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处应予以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请示有关院领导研究解决。
第九条 基建工程、修缮项目竣工后应报送的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资料;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书及招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3、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4、招标答疑文件和纪要;
5、工程竣工全套图纸;
6、工程量计算表;
7、材料费用资料;
8、有关证照;
9、工程开工竣工报告及变更签证资料;
10、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11、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部门责任
l、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进度保证制度、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4、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若审计结果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核,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量是否真实可靠。
6、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参加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建设工程的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7、管理部门应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材料。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回,重新整理后及时报送。
8、对在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及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规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2、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3、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4、结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包括查验收费资质证书);
5、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
6、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
7、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责任
1、工程审核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秉公办事。
2、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深入施工现场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管理部门联系,重大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3、对审计人员以权谋私,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纪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