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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31 09:11:39点击次数:编辑:收藏打印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全校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太阳集团tyc539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党发〔2022〕16号),请遵照执行。


校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太阳集团tyc539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范全校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法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执纪执法、巡察监督、市场经济活动、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和出租转让、人员招聘招录、招生录取、转换专业、职称评聘、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金拨付、重要奖惩活动及其它重要事项。

重大事项涉及内容具体规定按照《中共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党发﹝2017﹞8号)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已退(离)休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一)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拟做出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利用职权擅自设置条件、阻碍或程序,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并造成拖延后果的;

(二)超越职权过问和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做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实施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请托、打招呼、说情的,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的;

(四)在重大事项实施中,要求或安排重大事项承办人员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会面的;

(五)打听了解重大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索取重大事项保密资料的;

(六)其它影响重大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的行为。

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记录表经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记录人签字后可直接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处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厅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分别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报告或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采取书面形式,记录报告人需填写《太阳集团tyc539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并注意保留提供相关的书证、物证、录像视听资料或者电子资料、数据等证据。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纳入纪检监察业务档案管理重要内容,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随时接受有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记录报告情况作为考察党员领导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经查属实的,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对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等;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执行人应当对其他制度执行人的执行情况保密。重大事项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实施问责。重大事项承办人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积压、压制不报记录报告事项的。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记录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报告执行情况纳入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建立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履行责任范围内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