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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从教满三十年”人员的通知

发布:党政办公室  2021年07月08日 17:41  浏览:

校属各单位:

为庆祝第三十七个教师节,学校现统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现将有关条件规定如下:

一、“从教满三十年”指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2021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满30周年,2020年已受表彰的人员不在本次统计之列,2020年漏报的人员可以在本次补报。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计算的原则

1.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

2.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人员统计范围

校本部从事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四、统计上报时间

2021年7月8日—7月13日。

五、统计上报内容

由个人填写《太阳集团tyc539从教满三十年人员申报表》,部门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盖公章。

部门汇总后填写《太阳集团tyc539从教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盖公章,纸质与电子版请于7月13日上午12点前一并交人事处421房间,电话:0379—65928115。(相关表格从人事处FTP人事科《2021从教满三十年人员》文件夹中下载)

六、各单位请高度重视,专人负责,通知到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严格审核,按时上报。人事处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审核,确定人员名单并公示。


工  会    人事处           

2021年7月8日            


作者: 陈超
来源: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