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在职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做好学校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各位老师在2021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点击查看具体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20年12月4日
作者: 于石磊 来源: 财务处
上一条:关于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结项及2020年度中期检查的通知
下一条:我院2020年公开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人事代理)面试成绩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