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379-65929355
太阳集团tyc539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校发〔2018〕47号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进一步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安全生产稳定工作,主动适应学校安全生产稳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改革创新,着力把握规律,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学校安全生产稳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教办安全〔2018〕252号)、《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洛办明电〔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健全安全发展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我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安全责任管理目标,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内保工作,加强校内政治保卫、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保护国有资产和师生在校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对全校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全校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依法督促、协助、指导、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统计并上报。
5.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责任体系,分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规范实验操作程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的实验室,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要求,建立出入库登记手续,严防危险品外流,确保实验室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学生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宣传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校内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传播媒介的安全管理,对校园广播、电子屏、宣传栏、校内报刊、网络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2.及时关注并收集涉及学校发展、学校政策、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与师生利益相关的敏感问题等信息;关注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和社会思潮在学校的新发展;及时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负面事件的报道,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3. 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加强网络舆情检测、预警、研判、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网络舆论安全。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院学生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全面做好学生安全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加强学生国防安全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各类安全知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学生安全工作基础。
3.指导、协调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公寓、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相关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负责学生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团委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重大集体活动、艺术展演、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学生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素养。
第九条 校医院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学校疾病预防、病疫防控及相关制度落实工作。
2.负责医疗安全制度建设及落实。
3.负责开展全校师生卫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的技术服务工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全面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保评测和问题整改。
2.负责以电子邮件系统、门户网站系统和其他关键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网络安全整治活动。
3.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网络实名制。
第十一条 工程训练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金工实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学生实习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校验,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基建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学校基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建筑物及建筑物内房屋结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职责
1.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指导、督促校属各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负责防雷、防汛、小型维修施工等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餐饮、物业、动力服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2.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 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校车管理、印刷生产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入驻的公司、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指导,落实安全目标管理,保障大学科技园的安全。
2.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方针和政策,及时部署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3.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校办工厂安全管理职责
3.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必须对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安全管理职责
1.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动态管理,有计划地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2.积极推进安全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行为。
3.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送安全隐患信息,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4.负责学生文体竞赛、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5.负责配合保卫处做好师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正确报告火灾险情(火警电话119)、小型火势扑救等教育培训。
6.负责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验室任课教师需在教学完成后检查室内各项电器线路及通风设备,如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报告检修,离开前关闭门窗及所有电源。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
2.严把食品原材料进货关、储存关、食品加工关、餐具洗消关、人员健康关。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公寓日常管理,加强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认真整改。
3.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二十条 动力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加强对水、电、暖设备设施及特种设施安全管理。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产业后勤等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为学校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责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要必须设立安全督察员,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培训管理。安全督察员要必须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度文明单位评选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及时上报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并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启动预案,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抢险救援。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