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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后勤党总支会议(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太阳集团tyc539二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18〕37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是后勤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是后勤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后勤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涉及后勤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后勤党总支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参加人员为总支全体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后勤相关贯彻落实方案。
(二)研究审定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后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制定党总支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方案。
(四)研究制定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实施方案。
(五)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方案。
(六)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和统战工作。
(七)研究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九)研究后勤权限内的岗位设置。研究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初步人选,并依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报批。研究对上述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等事宜。
(十)审议基层党支部关于党员发展、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分等的决议、决定。
(十一)研究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候选对象,研究推荐学校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
(十二)研究涉及队伍建设、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主要是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等。
(十三)对员工培训、讲座、各类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进行政治把关。
(十四)研究其它需要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处长主持。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召开前,党总支书记要与其他委员就会议研究事项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涉及干部任免调整、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安全稳定、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后勤大型活动等重大问题,党总支书记要事先与处长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后再提交党总支会议研究。
第九条 出席党总支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研究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涉及到参加会议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的通知、相关材料的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应详实、准确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所议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总支委员就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主持人要遵循末位表态的原则。
(三)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总支委员的意见做出决定。重大议题要经出席会议的总支委员表决形成决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重要决议向上报告时,如有个别参加会议的总支委员持与决议不同的保留意见,应注明保留意见。
第十三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党总支会议的总支委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党总支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没有明确传达任务或不能外传的,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泄露,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总支委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或党总支书记汇报。党总支书记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会议决定、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后勤管理处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