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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太阳集团tyc539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18〕38号)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管理处实现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形式,是后勤最高议事决策形式,凡属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后勤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处长及各分管业务的副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党总支书记和处长可商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后勤管理处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后勤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研究制定和修订后勤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项目立项与申报、专项经费的使用,以及5万元以上的预算内和预算外大额资金支出。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
(五)研究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六)研究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因公出国(境)、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奖励与处分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研究非编职工的考核与奖惩办法、聘任与解聘;以及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属于党总支会议、处务会及各专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上述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议决。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处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最终由党总支书记、处长在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凡未经党总支书记、处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决定外,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对拟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会前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听取相关科室、中心的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参加会议成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处长共同召集,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和处长会前应充分沟通,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商定由党总支书记或处长主持。
第十一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研究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相关材料的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应详实、准确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所议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人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二)参加会议成员就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形成决议,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避免久拖不决,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行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重要决议向上报告时,如有个别参加会议成员持与决议不同的保留意见,应注明保留意见。
第十六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又必须做出临时决断的事项,可以由党总支书记、处长协商决定,事后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没有明确传达任务或不能外传的,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泄露,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总支书记、处长汇报。党总支书记、处长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