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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有限周转住房资源效益,确保周转住房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房改政策和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校内未出售、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使用的成套房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周转房分布在馨园、绿园、珠江路、谷水家属区及南苑小区,成套面积45—176㎡。)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博士)引进、外教公寓和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等使用。
第四条 管理和服务职责
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管理、调配、维护(含零星维修)工作;负责承租人住房信息核查,书面通知财务处扣除房租及水电暖费用。
1.人事处负责新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周转房资格审核,并向后勤管理处下发需求申请。
2.外教公寓房源的需求和分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3.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周转房房源的需求和分配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4.各二级单位对新进人员租住周转房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发现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者,主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租周转住房的费用
1.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租住期限为2年,在2年租住期内每月按150元收取房租。水电暖费用据实由后勤部门收取。若租住期满仍未搬离,从租住期满下月起由后勤管理处提供超期用房人员名单,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按1100元扣除房租。
2.外籍教师的周转房安置及租金、水、电、暖、气等费用的收缴,根据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3.因组织需要交流任职、校内无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领导干部,不再收取房租,水电暖费用据实由后勤部门收取。
第六条 承租周转住房的维修。
1.大中型修缮(如楼房屋面、外墙、上下主管道的维修、更换)由学校安排计划实施,资金由学校解决。
2.零星维修,室内基本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学校支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易损易耗品(光源、门锁、龙头、水箱洁具等)的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 室内由于住户个人因素导致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由住户个人承担。
第七条 承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2.爱护水、电、气等设施和家具、卫生洁具等公共财物。
3.保持环境卫生并注意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
4.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5.损坏租住房公共设施设备,需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6.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及其它一切违法活动。
7.不得从事宗教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收回周转房
1.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出国(境)逾期未归的、解聘、解除劳动关系者。
2.转租、变相转租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者。
3.自愿终止租住协议者。
4.违反第八条有关规定,经教育、警告拒不改正的。
5.其它学校确定应退出周转房情况的。
第九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职工,必须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私自将所住房屋转租、挪作他用或违背周转房管理规定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一经发现管理部门及时收回住房,拒不交回住房的,每月直接从其本人工资中按1100元扣除房租,直至交回住房为止,同时扣发文明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