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类专业
本补充标准适用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
1.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设置应确保学生在毕业时能运用数学(含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等)、自然科学(含化学、物理、生物等)、工程科学原理和实验方法、专业知识(含水气固等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等)和经济决策、工程管理等知识以及现代工具,掌握工程相关的安全、健康、环境可持续发展等知识,具备开展生态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识别、表达、规划、管理、模拟、分析、评价、研究、开发、设计与优化的能力,能分析、评价、控制工程项目对社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理解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受到足够的专业实践训练。
2.师资队伍
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有6个月以上的相关工程实践经历。讲授专业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的学习经历。
附:
《工程教育认证专业类补充标准》(2020年修订说明)
《工程教育认证专业类补充标准》由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学术委员会审议修订,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第一届理事会2020年第二次(通讯)会议审定批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适用专业口径,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各专业类补充标准的适用范围统一为专业类,不再具体到专业。目前包括18个专业领域的21个工科专业类及相关专业,每个专业类补充标准涵盖本专业类下的所有专业,包括基本专业、特设专业和国控专业(以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部分专业类或专业按照相近原则共用一个补充标准。
二、进一步强化补充标准的“补充”属性,突出特殊要求,
避免对通用标准进行细化或解释。
三、进一步从“课程导向”向“产出导向”转换,删除大量关于具体课程或教学内容的细化要求,避免限制专业特色,引导学校和专家关注产出评价机制建设。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