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会组织帮困和送温暖的有关精神,真正把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到实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我院在职职工,并已申请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
二、经费来源
从校工会下拨的帮困基金列支。
三、标准
(一)困难补助
1、教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年度内多次住院,在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困难的,给予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重大疾病按照《太阳集团tyc539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实施细则》(工发【2011】9号)所规定的疾病释义。
2、配偶(主要靠教职工养家且无经济来源)或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额较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家庭遭受重大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和极大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4、家庭收入低,经济条件差,生活负担重,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工会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每年按困难程度给予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5、其他救助。指经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认定需要帮扶的其他事项,内容和标准经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慰问金
1、教职工去世的,一次性慰问1000元。
2、直系亲属去世的,一次性慰问500元。
3、教职工患大病住院、生育住院、门诊手术等,一次性慰问300元。
4、教职工退休的,一次性慰问500元。
5、子女考上大学的,一次性慰问300元。
6、其他慰问。指经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认定需要慰问的其他事项,内容和标准经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程序
学院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需要进行困难补助和慰问的教职工情况进行核实和集体研究,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工会备案后发放。困难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发放形式以学校工会规定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