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号召广大教职工为建立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认真研究和积极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者,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比例确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举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2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按程序更换、撤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选。代表在学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原单位代表名额低于教职工总额规定的比例时,可由代表团提出,经校工会报请院党委批准后,可按程序补选代表。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分工会提出具体建议,报校工会审定后,召开二级教代会予以明确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侯选人,由校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酝酿,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各代表团直接选举产生,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主席团只在大会期间履行主持大会召开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产生,其任务是对教代会将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接受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四条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以内的下述内容,均可列入提案:
(一)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
(二)有关学小教学、科研、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三)有关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四)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建议。
(五)有关学校规章制度、职工福利、奖金分配、住房分配、招待费使用、基建项目、对外创收、生活服务、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提出:
(一)召开教代会时,征集的每项提案,原则上需要教代会代表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方可立案。
(二)提案应事实清楚,一事一案。代表可以同时提出多件提案,提案必须按规定日期交提案组。无两人附议或逾期上交的提案不予立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审议和处理:
(一)提案的审议。以提案内容为依据,提案组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审议:一看是否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合乎规定程序。
(二)提案的立案处理。对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提案组要进行综合分类登记立案,交院长及有关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承办部门办理。提案组要及时收集提案处理情况,并由提案组组长向大会作提案处理情况报告。
(三)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在一个月内拿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必要的说明,连同提案送交提案组。处理意见应通过会议或提案表等反馈形式与提案人见面。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请示。对提案能办而不办的,有困难不请示拖着不办的,需要转有关部门而不转的,致使提案得不到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部门负责人,教代会可视其情节轻重,建议院党委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罢免职务。
(五)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征集落实情况,要在下次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提案办理结束后,要立案归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遇到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团长与工会委员会委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