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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新修订)

时间:2014年09月04日 00:00信息来源:组织部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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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从总体情况看,原有的《条例》共13749700字,修订为现在的137111400字。与原来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删去了“酝酿”一章。在条款上,增加了10条,删除了13条,除文字性修改外,实质性的改动有94处。

目前,《条例》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等13章,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有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制度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在着力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同时,保持了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相比较2002年的《条例》,这次中央在修订过程中突出了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条例》,从总则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规范,到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再到监督检查等,都突出强调了党管干部,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如何理解把握动议环节

动议,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配备需要,做出领导干部调整意向和决定的过程。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只在第12章第63条规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但对动议的内涵、要求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发现,由于制度上的“空白”,造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在启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与弊端:一是干部调整的随意性较大,调整动议的时机、频率、数量不确定,使干部动议缺乏计划性、有序性,有些地方出现了为解决少数干部而临时动议、因人动议或突击提拔干部的现象,有的地方存在频繁动议,一年中动干部的次数过多、数量过大等问题;二是一些地方党委书记动议权行使不规范,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党委书记拥有干部调动动议权,但由于权力的界定不够明晰,工作中不好把握,有时用过了头,有时用不到位,甚至出现根据个人意愿圈定框框、确定人选、随意用人的不良现象;三是选人用人公信度降低,由于动议环节的不规范、不透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干部工作神秘感和不透明性,从源头上使群众对干部工作产生了模糊认识和误解,降低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公信度。

原来《条例》中的“酝酿”本来就体现了动议的要求,修订的《条例》通过动议这一重要环节,落实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也就是把“前期酝酿”这一实际存在的隐性环节显性化了。具体来看,“动议”3个条款:一是规定了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二是规定了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在这个初步建议中,可以明确岗位要求、人选条件,也可以提出意向人选。三是规定了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工作规矩,对选拔任用的职位、具体条件、方式方法、程序时间、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等进行酝酿。

关于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

再比如: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中,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界定不够科学,存在“不知情的人”推“不知情的人”的现象。推荐环境不够合理,座位间隔不够,普遍没有设立秘密写票处,缺乏抗干扰性,影响了民意的真实性。

《条例》对民主推荐的修改,主要有5个地方:一是推荐结果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二是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主持”改为“同级党委(党组)主持”;三是把“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改为“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是个别提拔时,可以先“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谈话推荐”;五是明确了“二次推荐”。

怎样理解好修改的内容?第一,为什么要做这些修改,主要考虑就是解决“唯票”的问题。这些年来,民主推荐制度在扩大干部工作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民主推荐存在简单化、片面化、极端化的问题,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把推荐结果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并明确对推荐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这些修改就是要解决“唯票”的问题。另外,还把推荐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主持”改为“同级党委(党组)主持”,明确了推荐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同级党委。第二,怎样把握民主推荐,关键是“方向要坚持、定位要调整、方法要改进、质量要提高”这四句话,核心就是要使民主推荐回归应有的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方向要坚持,就是要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定位要调整,就是要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正常情况下,选人用人还是要从得票靠前的干部中去选,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人不能用,至于得票名次倒不一定太在意。方法要改进,就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正确集中民意。比如,规定既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再比如,一次推荐后人选比较分散,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使民意更加集中,更能反映推荐的真实度。质量要提高,就是要提高民意表达的真实性。《条例》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范围,让参加人员投知情票、责任票。组织部门要将票数和对干部平时的了解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分析票数,公正评价干部。

考察,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

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

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条例》也增加了相当的篇幅。主要在4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确定考察对象的主体和要求作了修改;二是列出了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的6种情形;三是充实完善了考察内容;四是改进了考察程序和方法。

把握考察有以下五个关键点:第一,确定对象要综合考虑。《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不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这里面组织部门还有一个敢于担当的问题,对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要主持公道;对到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不久、工作单位接触面较窄、群众不太熟悉的干部,要综合考虑;对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基础较差,干部下了功夫、做了努力的,要有正确的评价。第二,不要“病官”拒绝“跑官”拦住“裸官”。明确规定了“群众公认度不高”、“裸官”等6种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三,落实责任主体。个别提拔任职时,确定考察对象的主体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修改为“党委(党组)”,强化党组织主体地位、主导作用、主要责任。同时,仍然明确,考察时还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四,考察内容要全面客观,重点强调不唯GDP。《条例》明确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用较大的篇幅明确了实绩考察的内容,对防止简单以GDP评价政绩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履行程序要坚持考实考准,避免走过场。《条例》对考察程序和方法做了较多的丰富和改进,考察方法区分为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6种必用的方法,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3种根据实际可以选用的方法;细化、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强调“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避免走过场。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条例》在修订中既坚持将公选、竞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做专章规定;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限定了适用情形;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防止“考试专业户”。四是提高公选、竞岗的科学化水平。将“统一考试”环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并对改进测试测评方法提出了要求,强调应当突出岗位特点,坚持实践标准,突出实绩竞争,树立实干导向,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如何把握破格提拔

这次《条例》修改,保留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了“快车道”,但是又遵循干部成长规律,明确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规范破格提拔行为,不能作为普遍情形。

这次修订的《条例》,对破格提拔作了四个方面的明确:一是破格不局限于年轻干部,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才可以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不破基本条件,规定了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防止“破格”变为“出格”。三是不连续破格,严格审批把关,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增强公开性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如何把握“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

《条例》总则集中表述了“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即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与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基层的导向。这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战略方针,体现了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和不唯年龄使用干部的新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关乎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大战略任务。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和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体现了对后备干部工作定位的新认识,有利于使后备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还有利于调动其他干部的积极性。把握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优良传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都要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在使用年轻干部与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之间要把握好关系,不能搞按任职年龄层层递减,也不能每个班子都硬性要求。注重基层的导向,是当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因此《条例》强调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就是要把基层工作经历和表现作为识人选人的重要前提条件。一是要把基层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主阵地。二要重视基层经历,大力选拔经过基层实践锻炼的优秀干部。三要关心基层干部,对基层干部的待遇和成长进步,在制度上多一些倾斜。

学习贯彻《条例》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一是辩证认识新《条例》与老《条例》的关系。新修订的《条例》是解决当前干部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的改革措施,是对以往一些政策制度的扬弃,体现了辩证思维和螺旋式上升的认识发展过程。新《条例》本质上是一个改革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学习贯彻新《条例》要全面、完整、系统地学习。老《条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经过实践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在新《条例》中得以继承,要持之以恒贯彻好。

二是正确把握用程序选人和选好人的关系。程序的价值,在于可以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主观随意性。《条例》规定的7项原则和6项基本条件,体现了“为什么选人”、“选什么样的人”,程序是解决“怎样选人”,把握好这些原则、条件,坚持按照程序办事,选拔好干部就不会落空、就不会走偏。同时,还要充分地认识到,程序是为选准用好人服务的,真正的功夫应当用在怎样正确地识人、科学地选人上。

三是发挥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与发扬民主的关系。《条例》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目的是让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好管干部、用干部的责任。这样的要求,绝不是不要民主、不要群众公认,绝不是回到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而需要我们更好地发扬民主,了解掌握群众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真实意愿。

四是严格贯彻《条例》与从实际出发的关系。贯彻落实好《条例》也要有辩证思维。一方面,要严格实行《》的相关规定,对《》中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对《条例》中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要毫不变通、毫不走样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把握和落实。


(作者:mqh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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