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坚持把政治标准高、基本素质好、进步意识强、入党积极性高、学习及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管理和发展对象考察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严格预备党员管理、考察、转正程序,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各级党组织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专业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及时启发,重点培养,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和巩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新生入学,二级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入党启蒙教育,并指导他们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
第五条 入党申请的接受。《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校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距离申请之日超过三年的,须再次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指那些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因态度积极、综合表现优良而被党支部研究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申请入党人。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团组织推优、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推优制度,规范推优程序,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的申请入党人,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党支部要指定1-2名党内生活经验比较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了解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帮助他们客观、正确地评价自己,尽快克服自身的不足。
(四)定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至少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和培养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存在的不足等)。填写的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六)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鉴定,考察方式可以是:①直接谈话;②群众座谈;③查阅思想汇报;④从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观察。党支部要将每次考察情况及时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采取写实的方法,体现出积极分子的不断进步,不能千人一面。
党支部要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结果作为衡量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主要依据,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必要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可以与制定年度发展计划一道进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就业时,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以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教育、培养、考察材料归入个人档案,转给其新调入或就业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吸收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践锻炼。通过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加深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的认识,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和结业考试在我校党校的统一安排下,由二级党组织具体组织落实。集中培训课时一般为40学时,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培训情况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的“参加党内活动及接受培训情况”栏。
来校参加工作或入学前已参加过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结业的教职工或专升本学生,三年内无需再参加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超过三年的仍要参加。高中期间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结业的学生,原则上入校后仍要参加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凡未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可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召开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并做好书面记录。学生发展对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人员一般应包括其所在单位的同学、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宿舍成员等党员、群众共8-10人;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人员一般应包括其所在单位的教职工党员、群众共8-10人。党支部应引导参加座谈人员就拟发展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培养前后工作学习比较、努力方向等。
确定为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无违纪现象;②入党动机端正,思想觉悟较高,群众基础好,党员和群众综合评价达到优良等次;③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团员”、“模范团干部”、“文明教工”、“文明学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校级或校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者在科技创新、“三育人”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或者个人励志、见义勇为等弘扬正能量的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引起良好社会反响;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应不低于本班前1/2,且一年内没有补考课程;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要能完成岗位任务,上年度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⑤经党校培训并结业。
第十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实际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政审。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应及时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来校参加工作或入学前已参加过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并结业的教职工或专升本学生,三年内无需再参加我校的发展对象培训,超过三年的仍要参加。高中期间参加过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并结业的学生,原则上入党前仍要参加我校的发展对象培训。
凡未参加过发展对象培训或未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发展审查。支部委员会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如何,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考验等;②发展对象的经历、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填写是否清楚,与组织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附有必要的材料,材料与本人所述是否一致;③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情况;④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审查的主要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表或党员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鉴定表》、书面思想汇报、学习成绩单、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对象培训鉴定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
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党委组织部要指定专人对党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拟发展党员公示。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前l-2周,二级党组织应将拟讨论发展的对象名单在公共场合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排名情况(教职工的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果)、获奖情况,以及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征询学生处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支部委员会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能举行支部大会;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须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酌情派人参加。如条件许可,支部大会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一)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并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四)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五)组织委员报告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和对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的审查情况等,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意见。
(六)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对其能否入党充分发表意见。
(七)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自己今后的打算。
(八)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时,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做出决定。
(九)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十)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正式决议。
(十一)若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讲话;也可请到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言。
(十二)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支部大会每单位时间讨论发展对象入党的人数不宜过多,讨论两个以上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包括对党的认识及其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学习、工作表现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②政治审查情况;③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④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⑤支部名称、党支部书记签名、通过决议的日期。
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二级党组织不能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校党委审批。审议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九条 审批前谈话。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如特聘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校党委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审批会议。会议程序是:
(一)党委书记说明会议议题。
(二)党委组织部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及专人谈话意见。
(三)党委委员讨论,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四)党委委员集体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可通过。
(五)党委做出审批决定。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还要向预备党员讲明党内有关生活制度、缴纳党费的规定和党支部近期主要工作等。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批时限。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为他们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组织举行,程序一般为:
(一)唱(奏)《国际歌》。
(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三)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四)若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讲话,也可请到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言。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小组、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小组、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并形成考察意见,由党小组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一般应延长预备期: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甚至退步,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②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③存在其他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认可的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对转正申请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方式同上)。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五)进行公示,并根据需要征询学生处等部门的意见。
(六)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七)二级党组织审议。
(八)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并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并对其能否按期转正充分发表意见。
(五)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七)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八)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正式决议。
(九)若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讲话,也可请到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言。
(十)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支部大会每单位时间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人数不宜过多,讨论两个以上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②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③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④支部名称、党支部书记签名、通过决议的日期。
党支部会后要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二级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转正,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校党委审批。审议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校党委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审批会议的程序是:
(一)党委书记说明会议议题。
(二)党委组织部介绍预备党员的情况。
(三)党委委员讨论,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转正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四)党委委员集体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可通过。
(五)党委做出审批决定。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确定是否承认。转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二级党组织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推迟结束后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党员发展材料交上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二级党组织要安排专人专柜对党员发展材料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向本人说明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正式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二级党组织要按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培训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部将按照校党委的要求,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将进行及时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发展党员工作部分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洛阳理工党发〔2008〕5号)、《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洛阳理工党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中共太阳集团tyc539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