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优化馆藏,更好地为利用者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馆藏情况,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及时提出鉴定和销毁建议。
二、在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档案馆(室)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小组应有5—7人组成。
三、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做出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四、对到期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重新鉴定档案的价值,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销毁档案时,必须填写销毁清册,注明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编制部门、批准领导,送上级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个以上人员参加监销,销毁后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日期。
六、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销毁报告。内容包括鉴定小组成员名单,应销毁档案的所属年度及其保管期限,应销毁档案的数量内容(粗略分类简介),鉴定档案价值的概况,销毁档案的主要理由等。连同销毁清册一式二份,一份经主管校长审查后永久存档,一份留业务主管部门存查。
七、对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