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通知附件一

2015-11-18  点击:[]

太阳集团tyc539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阳集团tyc539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材料学院专指委”,是受太阳集团tyc539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并接受其指导,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材料学院)聘任和管理的专家机构,负责材料学院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二条 材料学院专指委的任务是:指导和促进材料学院各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出、研究专业发展中的相关重大课题;促进材料学院各专业更好更快地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材料学院专指委由8-13名专家组成,其中来自行业企业、科研机构或其他高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各专业专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含一名外方专家),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各专业所在系办公室为本专业专指委秘书处,负责本专业专指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材料学院专指委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材料学院

专业建设,关心支持材料学院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现在高校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在行业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与生产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各专业专指委委员的更替由本专业专指委秘书处负责提出,报材料学院行政会议批准;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一般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第六条 材料学院专指委各委员资格经校行政会议通过认定后,由材料学院发布正式文件宣布并呈送学校主管部门,同时由材料学院院长颁发聘任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材料学院专指委将根据本专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变化,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建设、改革与发展研究,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变化,以及行业和企业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所提出的新要求,从而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条 指导本专业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实训场所建设信息及建议,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指导、协调和推进本专业的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一条 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专业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为本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协助本专业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及时收集和反馈本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用人信息,为本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反馈毕业生就业与发展情况,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完成材料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议程

第十六条 材料学院专指委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例会。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临时召集会议。临时会议的召集根据实际需要有以下两种安排形式:①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召开;②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共同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年度例会的议程主要包括:① 讨论过去一年本专业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等;② 研究制定下一年度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本专业的专业建设工作计划和目标等;③ 研究讨论本专业的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专指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充分调研酝酿的基础上,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经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决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专指委建立与校外委员的定期联系制度,秘书处负责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各位委员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收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专业专指委会议应根据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开展本专业建设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议事采用民主方式。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意见的,要在《会议纪要》中如实记录,但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上报材料学院。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专指委应责成本专业专指委秘书处注意建立和保存本专业专指委的如下材料档案:①专指委成员档案;②工作计划;③每次活动记录材料(包括会议纪要);④主要成果记录;⑤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该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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